香港法官奉行終身制,是為了保障他有免於恐懼的審判權力。但「終身鐵飯碗」是否就代表他地位超然,可以任意妄為?法官也是人,若然其行為操守有問題,理應要接受懲處。可是,現有機制下,法官縱然犯錯,市民要成功投訴,極難。即使投訴成功,法官都只是被口頭告誡了事。有律師認為,這是由於投訴機制並非獨立於司法外,以致「官官相衞 」,批評這是形同虛設,透明度亦欠奉。
文:潘翠華 圖:黃冠華、羅偉健
法官行為不檢,可以有很多方面:由庭內的態度差劣、採用不恰當措辭、在案件中有利益衝突,以至在庭外的私人生活不檢點,如醉酒、危駕等等。因此,由2003年起,司法機構成立了一個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,一般市民若然對法官行為有所不滿,可以書面形式向司法機構作出投訴。
但是,這個投訴機制原來問題多多,效用存疑。
司法查司法 疑「官官相衞」
負責處理投訴法官個案的人,一直全部由司法機構內各個級別的「阿頭」負責。譬如投訴裁判官,就由總裁判官負責處理投訴;投訴區域法院法官,就由區域法院首席法官負責,如此類推。換句話說,這個投訴機制根本是「依附」在司法機構內,被調查和負責調查的都是「自己友」,難免令人懷疑其公正性。
根據程序,市民提交投訴書後,各級法院首長就個案進行調查後,會回覆投訴人結果。若有進一步行動,調查員會報告予終院首席法官,或告知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,或會影響其升遷。
但是,到底去到甚麼程度,才會有以上所述的「進一步行動」?調查的過程如何?投訴的內容是甚麼?投訴成立與否的原因?原來全部都統統保密不公開。調查最終結果,就只有投訴人一個知,公眾可以看到的,就只有在司法機構年報內看到一堆投訴個案數字。
一年過百宗投訴全部不成立
由於這個機制一直被批評不夠透明度和欠缺效率,於是2016年經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檢討後,作出了一些所謂改善措施,包括設立投訴秘書處、引進標準投訴表格、處理實質投訴時加入資深或專家法官作諮詢,在《年報》亦加入「對投訴的概括論述」、「處理投訴後所採取行動」等以提高透明度。
但是,這個機制的作用本身效用到底如何?翻看過往3年的司法機構年報,平均每年投訴法官的個案都超過100宗,而這些投訴之中,有部分是針對法官的司法判決,基於要保障司法獨立,司法機構不會受理。而剩下的投訴,往往只有極少個案能夠證明屬實。2018年全部121宗的投訴法官個案中,竟沒有一宗獲證明屬實,而不獲證實的原因,全部無透露。
法官犯錯只需道歉不用受罰
即使投訴經證實成立又如何?被投訴的法官不會被施以處分,最多只是向涉事法官給予意見,並下令該法官向投訴人書面致歉或解釋了事。如果一個法官行為不檢的投訴成立,但那位法官居然可以聳聳膊頭,道個歉了事,那麼這個投訴機制的作用會是甚麼?
懲處法官法例源於基本法第89條
本港關於處理法官投訴的相關法例有以下兩條:
根據《基本法》第89條,本港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,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,予以免職。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樣只有面對以上兩個情況下,需在行政長官任命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,並可根據其建議,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,予以免職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433章《司法人員(職位任期)條例》,如有人向終院首席法官作出申述,指某司法人員無能力執行其職責或行為不當,而該人員無在指定時間內向終院首席法官呈交陳述書,或其自辯不獲得終院首席法官信納,終院首席法官須委派一個審裁處調查有關事宜。
期間,該名被投訴的司法人員或會被終院首席法官停職,但停職期間仍可獲得不少於50%的薪酬。
該審裁處須由2名高院法官及1名公職人員組成,而終院首席法官須委任其中一名高院法官為審裁處主席。審裁處完成調查後,須向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呈交報告,該會在考慮審裁處報告後,須向行政長官建議是否採取後續行動,包括將該司法人員免職、提早退休、降級、停止加薪或予以譴責,最終由行政長官決定。